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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文摘
2026-10-15
一般法律專區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籍程序及相關法律義務(下)
【中銀律師事務所 郭瑋萍合夥律師/吳易儒律師】
annika.kuo@zhongyinlawy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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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取得臺灣戶籍之後,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依法應負擔兵役、納稅及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的義務,以下分別說明:
(一) 兵役義務
1. 服役年齡及服役期間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或原居於國外初設臺灣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隔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服兵役期間則依據役男的出生日期而有不同:
(1) 西元20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應服兵役1年。
(2) 西元1994年1月1日至西元2004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應服兵役4個月。
(3) 西元1993年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
2. 徵兵緩衝期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且符合上述年齡的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83日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而出生非中華民國國民,經歸化後取得中華民國籍之18歲到36歲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臺灣政府即會依法徵兵。
(二) 納稅義務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並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繳納最低稅負額;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則僅需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而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繳稅,以下說明之。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定義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一年內在臺灣居住合計滿31天者
若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國稅局將認定為所得稅法規定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 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未滿31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若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未滿31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國稅局將認定為所得稅法規定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所謂「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a. 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b.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c.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也是國稅局認定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符合上述情形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收益,例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等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並適用 5% 至 40% 的累進稅率。
3.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就非中華民國所得(海外所得)繳納最低稅負差額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就非中華民國所得也要依據下列標準檢視及計算應繳納多少稅金:
(1) 同一申報戶一年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同一申報戶(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應合併申報者要一起檢視)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時,海外所得原則上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舉例來說,海外所得120萬元時,要納入基本所得額的是120萬元,而不是20萬元。
(2) 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之課稅門檻
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即須將該海外所得加上綜合所得淨額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如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計算基本所得額。如果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超過部分會適用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3) 應補繳基本稅額的計算方式
若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且扣除可扣抵的海外已納稅額後仍有差額,才須補繳最低稅負差額。
(4) 案例說明
假設Tom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400萬元、扣除各項免稅額後綜合所得淨額為355萬,應繳綜合所得稅為40萬元;另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600萬元。
依照上述的標準,Tom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已達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以Tom的基本所得額應該是綜合所得淨額355萬,加上海外所得600萬元,共計955萬元,已超過750萬門檻,超過部分即205萬元(計算式:955萬元-750萬元=205萬元)要課徵20%的基本稅額,共41萬元(計算式:205萬元*20%=41萬元)。最後,此筆基本稅額41萬元再以綜合所得稅40萬元及海外已納稅額扣抵,剩餘的金額才是應補繳的最低稅負差額,若扣抵後無差額則不需再補繳。
4. 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就源扣繳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2項及第73條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扣繳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的公司、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依照各類別所得的扣繳率就源扣繳,不用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即由付款方在給付時直接扣稅繳納給政府。而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出售專利權之財產交易所得等,則應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此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另因個人稅負複雜狀況不一,建議宜另諮詢專業會計師.
(三) 稅務優惠
配合臺灣政府推行的房屋稅2.0新制,財政部發布函釋公告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只要辦理戶籍或視同辦理戶籍登記,將依條件享有下列稅負優惠:
1. 房屋稅適用自住稅率
戶籍地址或居留地址房屋無出租或無營業使用,所有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全國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則可按單一自住用稅率1%課徵房屋稅。
2. 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也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但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優惠稅率限以1處為限。
3. 出售房屋享有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
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同一租稅優惠,可享400萬元免稅所得額及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四) 全民健保納保義務
1. 辦理戶籍後每月至少應繳健保費新台幣826元
臺灣政府為填補健保財務缺口,以及防止旅居海外人士僅為了濫用醫療資源而入境台灣,所以立法規定只要於臺灣設有戶籍者,即使長居於國外,均有義務於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時繳納健保費,若在臺灣沒有雇主或工作,則每月應繳最低保費新台幣826元,若在臺灣有雇主或工作則須依據工作類別及薪資繳納數額不一的健保費(費用級距:https://www.nhi.gov.tw/ch/cp-19421-f9533-2569-1.html)。在繳費方式上,海外人士可以透過台灣的銀行帳戶或信用卡設定自動扣繳。
2. 逾期未繳健保費將面臨行政處罰
若逾期未繳納保費且超過 15 天的寬限期,每日將按欠繳金額加徵 0.1% 的滯納金,上限為欠繳金額的 5%。若逾期 150 天仍未繳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得移送行政執行,扣押您名下的資產(如薪資、銀行存款或股票)。若在辦妥戶籍登記後兩年內未入境台灣,依法戶籍將會被遷出(除戶),而健保資格亦將隨之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