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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制度之現況及發展趨勢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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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律師事務所 馮昌國合夥律師】
roick.feng@zhongyinlawyer.com.tw



 
上一篇提到有業者在第三方支付專法正式施行前的過渡期,因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遭起訴。而專法究竟是第三方支付業者的墊腳石還是絆腳石?以下我們就簡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下稱「專法草案」)內容,讓大家對專法草案能有初步的瞭解。

管什麼?
專法草案針對四項業務進行管控,分別是:代理收付超過一定金額之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而這些業務,不限於線上的交易,線下交易也屬於專法草案開放的範圍。

管到誰?
專法草案所規範的電子支付機構,是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網路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網路帳戶,並供使用者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以在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前述業務的公司。另外,想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公司,除組織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外,還須具有至少新台幣(下同)3億元的實收資本額註1。此外,原則上電子支付機構須專營上述業務,但經主管核准後,也可兼營電子票證業務;而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經申請許可後,也可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誰來管?
專法草案規定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但若只單純代理收付實質交易價金,且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超過金管會所定一定金額的業者,主管機關則為經濟部。

可儲值與支付的幣別及金額上限?
專法草案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供使用者以不同貨幣進行儲值與交易,且每一用戶的儲值上限及單筆交易上限,均為等值新台幣3萬元。

如何確保儲值款項的安全性?
電子支付涉及鉅額金流,使用者將金錢儲值於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中,同時進行消費,為保障使用者所支付款項的安全性,專法草案規定業者必須將使用者交付的款項,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並要求業者須存入其在銀行開立的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相關的交易紀錄及使用者身份,也應明確記錄及保存,以使資金流向可清楚呈現。

專法草案目前尚待立法院審議,其後續發展值得觀察,而除專法草案外,仍有其他與第三方支付制度密切相關的法令,我們將於下一篇為大家進一步介紹。

 

註1 此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限制相同,這背後的邏輯為何?請待後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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