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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制度之現況及發展趨勢 —第三方支付與電子票證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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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律師事務所 馮昌國合夥律師】
roick.feng@zhongyinlawyer.com.tw



 
上一篇我們介紹了第三方支付制度的歷史淵源與未來發展,行政院也於今年9月4日正式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下稱「專法草案」),正當相關業者摩拳擦掌準備在此領域大展身手時,就在行政院通過專法草案當日註1,國內著名的虛擬寶物網路交易平台業者——數字科技的負責人等人,卻因涉嫌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而遭新北地檢署起訴。

您可能有這樣的疑問:「第三方支付跟電子票證有什麼關係?」比較專法草案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可知,前者所規範的是以網路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電子支付業務的行為;而後者則是規範經營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的行為。相較下可知,電子支付強調以網路平台作為收付款雙方之媒介,著重其線上交易的功能;此外,專責專法草案訂定之委員亦表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雖與專法草案功能相似,但其主要是規範業者發行實體的卡片、晶片卡與憑證等行為註2

由上述觀之,數字科技發行「T點」,似與透過線上平台經營收付款項業務的電子支付較為近似,現卻被認定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而遭起訴,可知在專法正式出爐前,欲經營第三方支付相關業務,仍有被認定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定的高度風險。

另外,依目前行政院公告的專法草案,電子支付機構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均得在申請許可後兼營彼此的業務,但電子支付機構於經許可兼營電子票證業務後,將可能面臨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諸多問題。舉例言之,專法草案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每一使用者之儲值上限為新台幣3萬元,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用戶目前的儲值上限卻只有新台幣1萬元,暫且不論此差別待遇是否合理,二者儲值上限不同應如何整合,確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釐清。

又在專法草案下,欲經營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業者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我們將於下一篇介紹行政院最新通過的專法草案,使大家對於第三方支付產業法規制度有進一步的認識。

 

註1 2014年9月4日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董事長、總經理及董事遭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說明」重大訊息公告。

註2 2014年9月1日,聯合財經網,「政院 打造亞太基地」,詳參http://money.udn.com/storypage.php?sub_id=5612&art_id=295241,最後瀏覽日為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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