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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ICO介紹(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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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律師事務所 馮昌國合夥律師】
roick.feng@zhongyinlawyer.com.tw

 
— 各國ICO運作實務 —

在上一篇的最後我們提到了各國對加密貨幣各自抱持不同的態度,接下來的部分,我們除了再次介紹美國、韓國、與中國看待加密貨幣的態度外,這一次還會介紹跟我們並列亞洲四小龍的新加坡與香港,甚至還會帶領各位前往南美與東歐,看看最前衛的委內瑞拉與愛沙尼亞,還有最特別的加密貨幣運作。

1. 嚴厲禁止組:韓國與中國
金庸在神鵰俠侶裡面提到絕情谷的情花命名由來是:「情之為物,本是如此,入口甘甜,回味苦澀。」而這種起始甜美,最後苦澀的關係,正好與中國和韓國對加密貨幣與ICO的互動相同。在上一章節我們提過韓國與中國現在對加密貨幣和ICO採取敬謝不敏的態度,在法律上與行動上都用力打擊之。然而,韓國與中國都曾經與加密貨幣經歷過一段甜蜜期。以韓國為例,在近年來席捲全世界的加密貨幣風潮中,韓國曾經可說是加密貨幣的大國。在加密貨幣於韓國落地生根的極盛期時,共有約一百萬韓國國民持有加密貨幣,其規模相當驚人。但韓國卻認為加密貨幣與ICO很可能涉及詐騙,於是大舉關閉境內的交易所並禁止ICO交易。[1]而同樣的,中國因其巨大的人口潛力,當然也是世界重要的加密貨幣和ICO發展重鎮。在加上中國政府近年來也相當鼓勵創新的緣故,所以中國央行對於加密貨幣周邊技術如區塊鏈的發展,一直樂觀以對。然而,中國政府對於將加密貨幣用於ICO則抱持嚴厲的立場,其與韓國政府一樣,都認定加密貨幣有所謂的詐欺風險,其價值很可能被過度高估,如以加密貨幣進行初次公開發行,將可能使廣大不特定人受害,所以在鼓勵區塊鏈發展的同時,中國政府卻吊詭的禁止ICO並「在中國境內」關閉加密貨幣交易所(所以許多原班人馬就地出走「移民」其他國家,老店新開)。[2]東亞的兩國儘管都宣稱要擁抱創新,但最後卻殊途同歸,一致選擇了限制加密貨幣交易與禁止ICO。

2. 有條件納管組:美國、新加坡與香港
上一篇我們提到美國紐約州把ICO比做證券發行,想像上,證券指的應該是各種有價證券如股票、受益憑證、選擇權等事物。加密貨幣之發行為何不是比照貨幣發行辦理,而是放在證券的脈絡下規範,這並不特別直觀。然而,如果各位清楚美國司法實務對有價證券的定義就能理解。美國司法實務上認為,只要多數投資人將金錢一起投入一項特定的事業之中,而且投資人均期待依靠他人的努力獲利,該投資人發行的憑證不管名義為何,都是有價證券。[3]而ICO也正巧符合「多數人共同將金錢投入一特定事業,且期待他人的努力獲益」兩點特質,是故美國法把ICO比照證券監管的觀點可說其來有自。而現況下,美國聯邦政府目前針對虛擬貨幣ICO的管制模式,目前正在激辯中,而主要見解又可以大致分為禁止說,有價證券說,和支付工具說。禁止說是目前對ICO最不友善的一說,其認為應該全面禁止在美國境內的虛擬貨幣初次發行。採取溫和管制的意見是比照有價證券納管,需申報後才能發行,同時還有諸多義務。退步而言,即使認為虛擬貨幣之初次發行不屬於證券,一樣適用管制密度較低之電子支付發行者,仍需有執照才能營運。最後,不論認定初次發行虛擬貨幣之性質為何,仍需按照美國國土安全局之要求落實資恐與洗錢防制的義務,未能落實客戶查核(Know-Your-Customer,KYC)或洗錢防制者將可能被論以重罪。[4]謹將上述概念,茲以圖一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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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了聯邦法規之外,在美國更已經有部分的州(如紐約州、德拉瓦州)制定針對ICO的規範,茲以紐約州《REGULATIONS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為例說明規範重點如下[5]

(1) 許可制:紐約州規定發行或從事虛擬貨幣時需要經過許可,若沒有經過許可,不得發行虛擬貨幣。而主管機關受理許可申請時,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發行者提供公司成員與附屬公司之成員的職別與住居所清單、資產概況說明、公司內控機制、現金流量、股東持股結構等資訊。主管機關需於90日內回應決定是否准予許可,而許可的種類,亦包含附附款之許可。

(2) 消費者保護基金:通過許可得進行ICO的業者,應成立信託或基金以擔保投資者可能的損失。

(3) 重大資訊公開義務:業者做重大決定例如併購(包含被併購)、經營者更換及重大資產取得時,因可能使虛擬貨幣的估值出現嚴重浮動,自有公布的義務。除此之外,該等受許可發行虛擬貨幣的業者,在平時亦有按季向主管機關說明財務狀況、內控機制、還有未來預期營運的義務,更需委請獨立查核機構並綜合自身營運內容出具年報,且年報的資訊亦需含重要的「虛擬貨幣估價基準」,以確保營運沒有詐欺嫌疑。

綜上所述,現行紐約州法係採取嚴格的監管法規應對虛擬貨幣之發行,惟此是否為適合我國的管制模式,仍值深入思考。

而另一金融新創大國新加坡針對加密貨幣之發行,雖未明確定義其定性,也沒有強調應禁絕ICO交易,而只是先用軟性的綱領式規範主張ICO的價格浮動過於巨大,國家目前並未將其納入規範,當投資人面臨損害時,原則上國家也不介入求償。但是,新加坡最終仍表示:如果ICO涉及詐欺行為,國家還是強制介入交易並終止之。此外,為避免法規真空而誘使特定人利用虛擬貨幣之發行從事不法行為如洗錢,新加坡政府亦規定參與ICO的投資客於投資中發現不法行為時,應負起通報政府的義務。[6]從上述美國與新加坡的例子我們可以發現,雖然他們也意識到虛擬貨幣的危險性,但是他們對於虛擬貨幣並未採取完全封殺的態度,而傾向於採取監管措施,讓投資人與ICO可以自己摸索平衡點。

最後,與我國和新加坡鄰近的香港,其關於虛擬貨幣的管制政策為何,也相當令人關注。從去年起,儘管中國政府強力打擊虛擬貨幣ICO,香港卻展現出不同於中國政府的態度,仍認為在有條件地監管之下,香港政府允許虛擬貨幣ICO。上述香港政府的態度,將一國兩制的精髓展露無疑。然而,隨著時間逐漸進入2018年,香港政府將ICO比照證券納管之審慎態度越發強烈。以Black Cell募資案為例,Black Cell公司利用架設網站的方式,向香港投資人公開要約出售由該公司發行之加密貨幣,Black Cell公司同時在上述過程中說明,該公司經ICO所得的收益將用於開發某種應用程式。而更重要的是,持有Black Cell所發行虛擬貨幣之人,有資格贖回Black Cell的股權。上述方式,毋寧已經幾乎將虛擬貨幣等同於可轉換之有價證券,自然採到了香港政府的紅線,而被香港政府下令禁止。[7]從香港法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如虛擬貨幣於ICO時直接與有價證券掛勾,將非常明顯踏到政府證券監管之紅線而被納管。

3. 政府做莊組:委內瑞拉與愛沙尼亞
前面我們所介紹的各國ICO管制模式中,不管管制強度與標準為何,各國政府至少就「ICO價值過於浮動」、「ICO可能涉及詐欺」這兩點有所戒慎恐懼,並各自研擬應對的管制措施。然而,世界上卻有兩個國家例外,他們不但沒有考慮禁絕ICO,更甚至自己帶頭做起莊家,他們是委內瑞拉與愛沙尼亞。

提到委內瑞拉,明艷奪目的選美皇后與豐沛的石油,是委內瑞拉最大的兩個特色。委內瑞拉曾經是富裕一時,敢於跟美國叫板的中南美洲強國之一。然而在近期因委內瑞拉面臨經濟困境,加上前總統查維茲鮮明的反美形象,更使得委內瑞拉的國際處境雪上加霜。於是新總統馬杜羅決心擁抱加密貨幣以突破上述困境,馬杜羅公開表示要發行一億枚虛擬貨幣,並利用委內瑞拉的石油擔保其價值。[8]委內瑞拉總統將境內的石油最大化利用,除了用於虛擬貨幣發行時的擔保之外,便宜的石油更意味著便宜的發電成本,使「礦工」可以更無負擔無成本的挖礦。委內瑞拉獨特的思維,確實令人側目三分。[9]

而愛沙尼亞是我們耳熟能詳的波羅的海三小國之一。自愛沙尼亞獨立以來,愛沙尼亞就一直以勇於創新這一點吸引投資,在這次由國家發行Estcoin之前,他們就已經是世界上第一個核發外國人網路居留證的國家,約22000餘名電子居民已於愛沙尼亞設立公司、簽立文件,甚至辦理銀行業務和繳稅,毋庸於愛沙尼亞落地辦理上述事項。這樣的國家自然能夠吸引大神相助,以太幣創辦人Vitalik Buterin就與愛沙尼亞政府洽談發行Estcoin。[10]在歐元區中,愛沙尼亞別出蹊徑嘗試以國家的力量發行虛擬貨幣,對歐元區會有什麼影響,我們拭目以待。

而在看完各國的的ICO運作後,下一回我們希望給各位帶來臺灣的ICO運作現況,還有ICO在臺灣如何可能,預知詳情,同樣請待下回分曉。

 

[1] 底下是筆者整理紐約州《REGULATIONS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的摘要。

[2]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

[3] CryptoNews,《香港監管機構叫停Black Cell公司ICO》,2018年3月18日。

[4] COINTELEGRAPH,《Venezuela’s Cryptocurrency Petro Finds Foreign Investors, ICO To Take Place In March》,2018年2月8日。

[5] 亞太日報,《委內瑞拉官宣發行1億枚虛擬貨幣ICO:價值與油價掛鉤》,2018年1月7日。

[6]  Coin Idol,《Estonia to Launch the World's First Government ICO》,2017年8月23日。

[7] COINTELEGRAPH,《South Korea’s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Plans To Reverse ICO Ban》,2017年12月8日。

[8] 聯合電子報,《比特幣末日?大陸交易所「被關門」》,2017年9月25日。

[9]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W. J. Howey Co., 328 U.S. 293 (1946)

[10] BitCoin Magazine,《FinCEN Deals Major Regulatory Blow to ICOs and Exchanges》,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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