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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企業之法制與組織分析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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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律師事務所 吳筱涵合夥律師 / 陳彥均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一、前言
公司作為一個大型的經濟營利單位,集結了各方資金、生產並分配商品或服務,甚至製造獲益,但卻相對地可能加劇了環境、金融與社會問題,如環境與氣候變遷、自然資源之過度使用以及貧富不均日益擴大等;當企業面對此類問題時,是否正面回應這些問題,還是任由其惡化?是否參與其中調和或減緩這些問題?對此,有認為重視「社會企業」或將有機會解決這些問題,但在兼顧上述目標時,如何保有其持續性(sustainability),亦是重要課題。

台灣之社會企業自1990年代開始發展,近年來社會企業數量快速成長,社會企業相關法律與規範之訂定亦逐漸受到重視。而關注社會企業發展之個人、團體及研究機構亦向政府反映法規制定之需求,其並舉韓國、新加坡與香港政府制定之社會企業育成機制與租稅獎勵為例,倡導適當的政策協助與資源挹注,將有助於社會企業的發展、創造多元的就業環境及擴大社會企業影響力。

為回應社會需求,立法院於2013年12月舉行《公益公司法草案》公聽會,行政院勞委會則於2014年1月28日提出《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此外,勞委會亦擬動用經費,打造國內第一個社會企業育成中心。以下茲就社會企業之定義、公益公司法草案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初步之簡要分析。

二、何謂社會企業
何謂「社會企業」,目前並無單一之定義,其可被稱作混合型組織或是二重、三重目標公司(triple-bottom line business)等,然縱使使用之詞彙不同,其核心目的皆是透過新的組織模型(organizational model)和架構,解決環境與社會問題。確切來說「社會企業」有以下四項特性:
(1)具有之社會目標,可以決定整個組織之決定和表現;
(2)調整後的商業模型(和傳統營利模式相比),作為主要達成社會目標之工具;
(3)吸引補助金或是其他股權籌資(Equity Financing);
(4)必須平衡經理人、投資人以及股東在社會目標追求以及獲利動機間之期待和想像。

三、公益公司法草案
台灣若欲發展社會企業,其目前各項法源依據仍舊不明確,現多以「非營利組織」、「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其成立依據,惟非營利組織受限於非營利事項,對於其自身若欲以商業手段發展創造獲利以求自給自足滿足社會企業的社會目標,似乎有所衝突。另外,縱使就現行公司法條文進行解釋,雖然得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等做為社會企業之組織選擇,但就法明確性之觀點而言,似有所不足;且就外部行政管理制度、其他稅收優惠與行政補助方面,亦須以法律明文定之,始能讓社會企業在台灣正式步上軌道。

在前揭考量之下,公益公司法草案為社會企業法制化進展帶來一線曙光,草案內容之立法目的為促進公共利益,其特點在於以新創公益事業為手段,追求公共利益,並確立公益公司之相關監理或治理機制。質言之,公益公司的主要特色包括允許公益公司盈餘分配且可設有獲利之營運規劃,和財團法人等非營利組織禁止盈餘分派、營利之性質亦大相逕庭;另為充實公司營運資本,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參酌英國社會企業法規定,草案第17條即明文訂定公益公司之員工紅利、董事、監察人及其他負責人之酬勞、股息及股東紅利之分派總額,總計不得高於依公司法規定彌補虧損、完納稅捐並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當年度可分派盈餘之二分之一。

四、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回歸現行既有法制,公司法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甫於2015年6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相關機制似乎可為社會企業採用。首先,蓋台灣之社會企業多為小規模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和社會企業創始之初以小規模公司為主,以及股東人數偏低之情況相符;其次,鑒於一股多表決權有助於社會企業追求長期社會目標,排除股東短期獲利之部分影響,社會企業採取此制有助於確保社會目標之達成;最後,似可考量讓利害關係人入股,但應注意者,目前社會企業之利害關係人多為受扶助對象,經濟能力不一定允許其以現金入股,故對應閉鎖公司專節,亦能以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充之,或可解決此部分疑慮。

五、未來發展—代結語
近年台灣社會企業法制發展已有長足進步,除探討社會企業本質、內涵以及現有法制修正面向,更重要的毋寧是為社會企業找尋合適的組織載體,除去年甫通過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能為社會企業進一步適用之,公益公司法草案更是在此時勢下應運而起的新興組織模式,期盼於既有的草案內容之下,輔以後續參照外國立法例不斷地修正以上內容,得讓草案文本成為適宜社會企業所選用之法源依據。

 

 


如您對上述的內容有任何意見或有興趣進一步瞭解,歡迎您聯繫我們。
Charlotte J.H. Wu 吳婕華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TEL +886 2 2377 1858 EXT 8888
 



參考資料:
  1. 林奇伯〈2013〉。《台灣光華雜誌─用愛創業:社會企業正熱門》。載於:http://www.seinsights.asia/story/257/794/1514
  2. 公益公司法草案起草人代表鄭志凱,目前擔任聯訊創投公司美國總經理,長期關心社會企業發展。有感近年英美各地紛紛通過公益公司法,韓國也已有社會企業法,並各已促成數百家相關業者,他邀集認同社企的業者、律師、專家等,共同研擬公益公司法草案,詳細資料如下: http://www.seinsights.asia/story/1266/794/1267
  3. 公益公司法草案總說明,http://www.seinsights.asia/story/1266/794/1267
  4. 院總第1775號委員提案第16056號。
  5. 社企流(2014年)。《社企力》,頁253-260,台北:果力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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