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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新法修正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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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律師事務所 吳筱涵合夥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關於多層次傳銷業的主管法規「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下稱「舊法」),業已於民國103年1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其提昇至法律位階,並將名稱修正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稱「新法」),惟目前尚未經總統公布。就新法之修正,謹提出相關觀察重點如下:

一、新法之重點問題

關於新法之修正,尚有諸多問題可能對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來執行業務時有所影響,例如:

(一)「單位成本」變更之報備問題
1. 依舊法第7條第1項本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五
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單位成本外,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單位成本之變更無需於實施前報備。
2. 惟依新法第7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有變更,除下列情形外,應事先報備…」),單位成本未被列為得例外無需報備之項目,換言之,依新法文義解釋,單位成本之變更將改為須於實施前報備。

(二)「事業基本資料」變更之報備問題
1. 依舊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則包括「事業之名稱、實收資本額、代表人或負責人、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公司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事業基本資料之變更仍需報備,僅是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
2. 惟依新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事業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變更外,無須報備。二、事業名稱應於變更生效後十五日內報備。」),除「事業名稱」之變更須報備外,其餘事業基本資料已改為無需報備。惟所稱「事業基本資料」之範圍,依目前法規,尚不明確。
※為使讀者清楚瞭解在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下,多層次傳銷事業針對各該事項應否報備,茲圖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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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
層級組織之權利」
依新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究是不得「不當使傳銷商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或不得「使傳銷商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對多層次傳銷事業將有相當影響,惟其解釋方式,依目前法規,尚不明確。

(四)新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新法施行後3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並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
依新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新法施行後修正參加契約,並以書面通知傳銷商其增刪修改之處。惟依契約自由原則,若傳銷商不同意相關變更,而欲主張契約變更前之權利義務時,應如何處理?若強制傳銷商接受,是否與契約自由原則有違?仍有疑義。

二、新法修正之內容
除前述重點問題外,茲再將新法之修正內容條列如下:

(一)用語調整
過往法規就直銷商∕經銷商的用語為「參加人」,現已修改為「傳銷商」。

(二)多層次傳銷的成立要件
不再以「傳銷商有給付一定代價」為要件,只要是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並建立多層級的組織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即是此法規所稱之「多層次傳銷」。

(三)報備資料變更須否報備之修正
就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基本資料,除「事業名稱」的變更外,其他改為無須報備。

(四)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加入前應告知的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終止契約時,應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的90%買回其持有的商品,但該商品價值有減損者,得扣除該減損之金額。就此,新法增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扣除減損價值的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為傳銷商加入前應告知的事項。

(五)參加契約應包含之內容
增加下列事項:
1. 多層次傳銷事業扣除減損價值的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2. 傳銷商的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3. 傳銷商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義務事項。
4. 解除或終止契約是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其他法定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時,傳銷商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
5. 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有之行為
增加不得「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七)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猶豫期間
將14日延長為30日,亦即傳銷商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得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八)傳銷商終止契約時退貨、退款權利之限制
當傳銷商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另外,若是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九)傳銷商品為第三人提供時,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權利之明定
若傳銷商品是由第三人提供者,當傳銷商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且需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十)擴大主管機關的檢查權限
1. 增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違反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 增訂「就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十一)加重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人之刑度
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且除行為人將被處以前述刑責外,多層次傳銷事業本身也將被課以前述額度內之罰金。

(十二)明定違反相關規定的行政責任

(十三)增訂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相關規定
1. 主管機關將指定經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的業務。而保護機構為辦理前述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且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2. 關於上述「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主管機關公平會尚在草擬中。

(十四)新法施行前非屬公平交易法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適用新法之補正程序

(十五)新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新法規定修正辦理變更報備
1. 新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報備文件、資料所載內容應配合新法規定作修正,並於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 新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3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3. 新法施行日:自公布日施行,惟目前尚未公布。

三、相關建議
為因應新法之修正,建議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全面檢視、調整自身之參加契約條款、經營指南內容及公司相關作業機制,以符合新法之要求,並避免負擔過重之法律責任。

 

 


如您對上述的內容有任何意見或有興趣進一步瞭解,歡迎您聯繫我們。
Charlotte J.H. Wu 吳婕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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