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中銀文摘 回上頁
Latest News

中銀文摘

《個資法》新法上路:企業應關注之兩大合規重點與因應策略

分享:
【中銀律師事務所 馮昌國合夥律師 / 楊明瑜資深顧問律師】
roick.feng@zhongyinlawyer.com.tw


隨著「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DPC)的成立(詳見本所前文「《個資法》新法上路:台灣個資保護邁入集中化監管新局」),企業在資料治理上將面臨立即且具體的法遵衝擊。本所歸納出企業必須立即著手準備的兩大法遵重點。

法遵重點一:個資事故通報義務之強化與時效要求(修正條文第12條)

本次修法在個資事故應變機制上,對所有公、非公機關課以更嚴格的責任。最大的轉變在於,修正後的第12條徹底刪除了過去的模糊空間。舊法允許機關在通知當事人前可先「查明」,但新法確立了「時效優先」原則。機關一旦「知悉」其所保有的個資發生被竊、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必須立即啟動應變[1]。

新法明確增訂了機關的三大法律義務:
  1. 即時通知當事人。
  2. 採取即時應變措施,並記載相關事實、影響、已採取之因應措施,並保存相關紀錄等,此義務已從原施行細則的「得」採行,提升至法律位階。
  3. 主動通報個資會(於符合一定範圍時)。

綜上,企業一旦知悉個資外洩,除了立即通知當事人及通報主管機關外,更應完整記錄應變措施及相關事實。此通報義務已從過去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安維辦法」及「施行細則」中的應變措施,提升為法律位階的遵法義務。企業必須建立標準化的應變與數位鑑識能力,以在短時間內完成評估與通報。未來若未能及時或依規通報或通知,將可能因違反新修正條文第12條之義務而受罰[2]。

法遵重點二:個資保護專責人員(CPO/DPO)之配置趨勢

為強化內部控制,本次修法強制要求「公務機關」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CPO)。雖然現行強制條文主要針對公務機關,但私部門(非公務機關)應將此視為監管壓力傳導的「前期訊號」。個資會未來將對非公務機關以「落實本法情形」[3]為由進行行政檢查,如何應對此法遵要求,勢必需要一個專責的對應窗口。

企業面臨的挑戰在於,這位專責人員不能僅是法務或IT主管兼任,以免流於形式。由於個資法事務的高度複雜性,專責人員必須是真正理解法律、技術、溝通、營運的「跨界通才」。企業應確保該人員在組織中擁有足夠的層級、資源與決策權限,才能真正推動跨部門的資料治理變革。

執法趨勢:鎖定高風險行業之「風險導向」檢查

企業若擁有大量個資、業務核心與資料處理高度相關、或過去外洩事故頻傳,將可能成為優先檢查的對象。筆者分析,以下幾類行業應高度警惕:
  • 金融科技 (FinTech) 與電子商務 (E-commerce):這類行業高度仰賴會員資料進行個人化推薦、風險評估與精準行銷,通常握有海量的客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甚至敏感的支付資訊。面對強制通報和高額罰則,業者必須更嚴格地遵守個資法對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和「最小化原則」的要求,並強化資料分類、加密、存取控制和去識別化技術。
  • 行銷科技 (MarTech) 與廣告科技 (AdTech):這類行業以資料變現為核心商業模式,其業務建立在龐雜的第三方資料交換網路上,任何一個環節的疏漏都可能造成連鎖破口。此外,個資會已統一個資國際傳輸的限制權限,這類與國際資料供應鏈高度相關的業者,必須重新審核其資料流動的合法性與目的地(接受國)的個資保護標準,以避免因違法傳輸而受限或受罰。
  • 人工智慧 (AI) 與新創企業:資料是AI發展的養分。然而,更嚴格的個資來源與使用規範,可能提高AI訓練資料的取得難度,增加新創的法律遵循門檻。新創公司需在創新與法律遵循之間取得平衡,並密切關注個資會對於去識別化技術和資料利用邊界的指導,避免因資料處理的合法性不足而影響營運。

最佳方案:建構穩健法遵體系以提升競爭優勢
在統一監管且行政檢查常態化的時代,企業文化必須從「資料是資產」進化到「資料是責任」。法律遵循不再只是營運成本,而是建立品牌信任度的關鍵投資。

為應對新法挑戰,本所提出三大建議:
  1. 規劃CPO/DPO體系: 提前規劃具備整合能力的個資專責人員,並賦予其實質權限。
  2. 強化事故應變能力: 建立「時效優先」的標準化應變機制(SOP)與數位鑑識程序,確保能依規完成通報。
  3. 提升安全維護標準: 將資料治理的投入視為競爭優勢的投資,以高於法規的標準應對監管。

當競爭者因違規而面臨高額罰款或商譽受損時,具備高標準資料治理能力的企業,反而能建立起穩固的市場信賴。本所團隊具備法律與商業營運的跨界整合能力,能協助您建立穩健的合規架構,將法律遵循轉化為您的競爭優勢。
 

[1]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知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符合一定通報範圍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通報下列機關:
 一、公務機關:向主管機關及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收受其實施情形之機關通報。
 二、非公務機關: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並轉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一項情形,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採取即時有效之應變措施,防止事故之擴大,及記載相關事實、影響、已採取之因應措施,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驗。
   前三項應通知或通報之內容、方式、時限與通報範圍、應變措施、紀錄保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違反者依修正條文第48條,將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主管機關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3] 修正條文第22條。

 

繁體中文

產品比較

你的比較總計0件產品

    依據歐盟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們致力於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並提供您對個人資料的掌握。
    按一下「全部接受」,代表您允許我們置放 Cookie 來提升您在本網站上的使用體驗、協助我們分析網站效能和使用狀況,以及讓我們投放相關聯的行銷內容。您可以在下方管理 Cookie 設定。 按一下「確認」即代表您同意採用目前的設定。

    隱私權偏好設定中心

    依據歐盟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們致力於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並提供您對個人資料的掌握。
    按一下「全部接受」,代表您允許我們置放 Cookie 來提升您在本網站上的使用體驗、協助我們分析網站效能和使用狀況,以及讓我們投放相關聯的行銷內容。您可以在下方管理 Cookie 設定。 按一下「確認」即代表您同意採用目前的設定。

    管理同意設定

    必要的Cookie

    一律啟用
    網站運行離不開這些 Cookie 且您不能在系統中將其關閉。通常僅根據您所做出的操作(即服務請求)來設置這些 Cookie,如設置隱私偏好、登錄或填充表格。您可以將您的瀏覽器設置為阻止或向您提示這些 Cookie,但可能會導致某些網站功能無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