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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與《稅務資料自動交換機制》之簡介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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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律師事務所 吳筱涵合夥律師 / 王之穎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一、法規簡介
(一)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於2010年由美國國會通過,目的在要求其境內之外國金融機構(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簡稱 FFI),包含:銀行、保險公司、經紀人、經銷商、對衝基金、證券化工具和私募股權基金,須於2013年以前與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IRS)簽定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Agreement,簡稱FFIA),並自2013年起依FATCA規定每年向IRS申報當年度美國公民透過該金融機構帳戶之獲利、金流或資本利得等情形。

FATCA緣起於美國政府於2008年金融海嘯後,財政赤字攀升,故而開始加強稅務稽查,尤其是傾向將資產藏匿於美國境外金融機構以逃漏稅捐之高資產族群(依據美國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須就其全球所得納稅),均成為美國稅務機關稽查之重點目標。2009年,美國政府以起訴瑞士銀行為手段,要求瑞士銀行配合提出美國高資產族群帳戶,最終迫使其繳納7.8億美元的罰金,並提交4000多名美國高資產族群帳戶資料。美國政府進一步希望透過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美國納稅義務人帳戶資訊,使IRS得以掌握美國納稅義務人之海外收入,以達查緝逃漏稅捐之目的,故於2010年通過FATCA法案。

概括而言,FATCA係由美國國稅局直接與外國金融機構簽署協定,要求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美國納稅義務人相關帳戶資料,以避免逃漏稅之情形發生。

(二) 全球多邊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
隨著歐洲部分國家與美國簽署FATCA,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逐漸由雙邊關係發展出多邊關係及標準化之需求。「20國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Group of Twenty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於2013年4月19日發表聲明建立標準一致化之全球自動稅務資訊交換機制。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下簡稱OECD)亦於2014年5月6日聯合簽署稅務資訊自動交換聲明書,可謂開啟了國際租稅改革之新浪潮,從單純國與國間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演變成全球多邊且具有一致標準之稅務資訊自動交換系統。

稅務機關之國際合作機制多元,例如透過雙邊或多邊條約之簽訂,進行資訊交換。國際間稅務資訊交換機制,又可以分為個案/自發/自動等三種型式註1。近年來受到美國通過並推行FATCA法案之影響,連帶使越來越多國家適用跨政府協議之簽訂,推行國際間稅務資訊交換。

二、法規主要內容
(一)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1. 申報資産範圍註2
(1) 第一類(計算基準日2011年12月31日):
居住在美國境內,單獨報稅且擁有5萬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資産(或有任一天的海外資産超過7.5萬美元);已婚並聯合報稅,擁有10萬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資産(或有任一天的海外資産超過15萬美元)。

(2)第二類(計算基準日2011年12月31日):
居住在美國境外,單獨報稅且擁有20萬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資産註3(或有任一天的海外資産超過30萬美元);已婚並聯合報稅,擁有40萬美元以上的海外金融資産(或有任一天的海外資産超過60萬美元)。

2. 效果:
如外國金融機構不簽署FFIA、申報不實或未按時申報者,將面臨不得在美國設置分支機構,以及美國政府會將該外國金融機構在美操作資金的資本利得(含利息、股利、租金、勞務所得、關係人交易、其他可確定金額的定期所得等),直接扣繳30%重稅。

因此,若客戶拒絕申報,外國金融機構依法須關閉該客戶的銀行帳戶,進而導致客戶損失。若違反客戶意願提出,又恐會與當地國內個資保護法牴觸。惟美國市場業務對各大外國金融機構而言,仍佔有重要地位,對於金融機構業者而言衝擊不可謂不大,系爭法案之執行與推動對於國際金融體制之影響顯而易見。

3. IGA(政府間協議)模式註4
(1)「模式一」註5:由金融業將客戶資料報給內國政府,再由內國政府與美國進行稅務資訊交換。因已與美國洽簽租稅協定的國家,雙方租稅協定中已有資訊互換的內容,因此會IGA「模式一」之方式簽署。

(2)「模式二」註6:屬於「個別金融機構對政府」之簽訂方式,因台灣尚未與美國簽署台美租稅協定,故由金融機構直接提供客戶資料給美國,美國將再就「不合作帳戶」部分,要求我國政府提供資訊。我國預計於2014年底前完成簽署。

(二) 全球多邊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
1. 發展:
隨著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之發展,於2009年由G20倫敦高峰會議「擴大稅務透明度及資訊交換全球論壇」(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EOI) for Tax Purposes)就「稅務資訊交換」達成共識後, OECD於2012年7月國際租稅協定範本增訂「銀行帳戶資料交換條款」之規定。

關於租稅協定範本之內容,目前可分為二種形式, OECD提供之版本,即係因應上述國際間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之需求而訂之「交換銀行帳戶資料」條款,屬於第一種形式;第二種為聯合國版本之租稅協定,目前尚無銀行帳戶資料交換之相關規定註7

2. 內容:
關於多邊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之內容,於資訊蒐集與交換之面向上,分為申報義務與資訊交換之應行程序。前者包含申報範圍、申報義務人、金融機構範圍等;後者則為執行申報與資訊交換之應行程序規定,以確保申報及交換資訊目的能確實達成。

各國實現多邊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之方式,係將申報義務以及應行程序明文訂定於國家稅務法制中。目前國際上常用之參考範本為OECD稅約範本、稅務行政互助公約及北約公約,提供各國制定稅務資訊交換之法規範本註8

三、對我國之影響
(一)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大多數國家係以IGA第一種模式和美國簽署遵守FATCA之協議,我國則係由金融機構直接提供資料予IRS,屬於IGA第二種模式,亦即我國金融機構無須直接與IRS簽定FFIA,但須直接向其提交申報資料,已如前述。

依FATCA規定,台灣包括本地銀行、證券公司、信用合作社、壽險及投信公司等金融機構,均須至美國國稅局指定網站註冊並取得證明遵循該法案所須的「全球中介機構識別碼」(GIIN)以完成註冊。

FATCA實施日期為102年1月1日,而美國國稅局已於102年1月18日公布FATCA施行細則的最終版本。如金融機構於102年10月25日前完成線上註冊,將被列入第一波發布遵循機構名單中,即可避免103年1月1日起遭扣繳美國來源所得;若逾102年10月25日而遲至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註冊,則因103年1月1日前尚無法取得身分識別碼,金融機構之美國來源所得可能將遭扣繳30%,需另申辦退稅手續,增加遵循成本。因此,我國各金融機構無不積極因應,以避免遭受扣繳。

依美國政府公布之資料,目前已有36國與美國完成IGA之簽署,另包括台灣在內之43個國家(地區)則係與美國就IGA達成共識,並被列為視同簽署協定之國家。

台灣主管機關金管會於2014年6月24日與美國達成FATCA協定之實質共識,被列入「視同簽署協定」之最後一波名單中,台灣人民已免除被扣繳30%稅款之風險。

(二) 全球多邊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
我國高資產族群最常運用之海外資產規劃工具中,最常見者即為有知名避稅天堂稱號之各領地或自治區,例如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根西島…等等,亦於2014年1月3日開始施行多邊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相關法規依據為「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除了稅務資訊將自動交換外,稅務透明政策之相關規定亦逐漸發展完備,例如ICIJ境外金融數據資料庫(Offshore leaks database)、受託人揭露受益人之義務…等等,對於我國高資產族群之財富規劃均造成可觀之衝擊與影響。

四、小結:
務資訊自動交換機制與稅務透明化為國際金融趨勢,資產隱匿已非理想之資產規劃方式。如何在全球稅務透明之情況下,建立有利自身且「適法」之財富規劃架構,才係長遠之道。

 

 

如您對上述的內容有任何意見或有興趣進一步瞭解,歡迎您聯繫我們。
Charlotte J.H. Wu 吳婕華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TEL +886 2 2377 1858 EXT 8888



註1 國際間稅務資訊交換可分為三種型態,第一種為個案資訊交換,一方僅得針對適用租稅協定之個案或要進行具體稅務調查之個案,要求對方提供納稅資料;第二種為自發資訊交換,為對方未要求,而一方自發將相關納稅資料提供予對方;第三種為自動資訊交換,為雙方定期交換納稅資料。

註2 共用稅收資訊中國可全球追索逃稅,資料來源:http://ppt.cc/dNJW

註3 海外金融財産定義:法案中規定申報的海外財産是指特定的海外金融資産,並非所有的海外資産,主要包括海外銀行賬戶存款,海外投資股票、債券、其他金融有價證券以及權益性資産等,不包括實物資産。新法案不對金融資産進行徵稅,只是要求披露,需要報稅的部分是收入這一塊。

註4 兩種模式之差異為:互惠條款之有無。亦即,只有在簽署IGA1的國家,才能要求美國IRS也提供該國人在美國之帳戶資料。

註5 目前有至少60國採用「模式一」。

註6 簽署之國家或地區有:日本、瑞士、奧地利、百慕達、智利、亞美尼亞、香港、台灣

註7 大陸與香港、新加坡修訂租稅協定,台商港星銀行帳戶無所遁形,資料來源:http://ppt.cc/HMrk

註8 楊濛徽,「全球合作、打擊海外逃稅–建構全球稅務資訊自動交換網絡」,當代財政,第32期,第32頁,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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