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中銀文摘 回上頁
Latest News

中銀文摘

公司法最新修法解析

分享:
【中銀律師事務所 吳筱涵合夥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我國公司法自1931年施行至今歷經2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2015年7月。在資本經濟體制下,私有化、金融化、全球化是必然的發展趨勢,公司則係經濟體制內核心的活動組織。因此公司法在國家發展經濟政策與活絡民間產業能量上,扮演重要的角色。為因應經濟模式的新型態發展,蓬勃崛起的創新事業,以及轉型經濟之需求,我國立法院於今年(2018)7月6日通過公司法之大幅修正。修正內容主要圍繞在「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保障股東權益」、「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建立國際化之環境」、「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具經營彈性」,以及「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等核心宗旨。希望藉由此次修法打造友善經商環境,同時不大幅增加企業法遵成本。本文將簡要介紹上述各修法要點及相對應之修正條文,並討論未來可能之發展趨勢。

壹、本次修法內容鳥瞰[1]

一、友善創新創業環境

(一) 鑒於公司的角色在現今全球化下的經濟發展體制日趨重要,其決策影響力及於國家、員工、股東、消費者,甚至是一般民眾,要求公司善盡社會責任之聲浪日益壯大,故本次修法強調公司除了經營業務應遵守法律及倫理規範外,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修正條文第1條)

(二) 為強化股東投資誘因與效益,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得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修正條文第110條及第228條之1)

(三) 無票面金額股制度擴大適用於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並得自行斟酌於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中擇一發行。值得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雖得將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但無票面金額股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修正條文第156條及第156條之1)

(四) 本次修法放寬發行特別股的種類,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等之特別股。(修正條文第157條)

(五)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書面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以聚集擁有相同理念之股東共同行使表決權。(修正條文第175條之1)

(六) 公司債係發行公司向市場籌措資金的重要金融工具,本次修法允許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並放寬發行總額之限制。(修正條文第247條及第248條)

二、強化公司治理

(一) 為強化公司治理與保障股東之權益,實質董事之規定擴大適用於非公開發行公司。(修正條文第8條)

(二) 考量到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皆有可能利用公司之獨立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規避其應負之責任,本次修法將有限公司納入「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99條)

(三) 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並將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修正條文第193條之1)

(四) 為避免董事長之不作為而導致公司運作僵局,允許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名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如董事長於法定期限內不為召開,過半數之董事得毋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董事會。(修正條文第203條之1)

(五) 為強化投資人保護機制與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及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本次修法擴大檢查人之檢查客體,範圍及於特定事項及特定交易文件與紀錄。(修正條文第245條)

(六) 本次修法提高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負責人違法之行政罰鍰,包括違反股票發行期限、股東提案、董事候選人提名、股東及債權人查閱簿冊文件、召集全人召集股東會股東名簿之提供、監察人檢查行為等規定。(修正條文第161條之1、第172條、第172條之1、第192條之1、第210條、第210條之1、第218條)

三、增加企業經營彈性

(一) 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轉投資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3條)

(二) 本次修法使公司組織轉換間更具彈性,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即可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修正條文第76條之1及第126條)

(三) 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之門檻,放寬降低為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修正條文第113條)

(四) 放寬公司組織之限制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且得不置監察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修正條文第128條之1及第192條)

(五) 本次修法為尊重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股票與否之經營決策,而允許得不發行股票,故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修正條文第161條之1)

(六) 為貫徹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本次修法刪除發起人之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63條)

(七)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由七日前修正為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公司得以章程排除,另定長於三日之期間,賦予公司更大彈性。惟須注意者,修法理由明確指出,三日之期間是最低的基準,不得於章程另定低於三日之規定,例如一日或二日前通知之情形。(修正條文第204條)

(八) 為企業挽留人才、攬才之目的,擴大員工獎酬工具之發放對象,包括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例如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員工新股認購及員工權利新股。亦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修正條文第167條之1、第167條之2、第235條之1及第267條)

四、股東權益之保障

(一)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均屬經營重大事項,影響股東權益甚鉅,因此本次修法將該等事由規定應在股東會召集通知列舉,而所有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之事項,均應說明其主要內容。(修正條文第172條)

(二) 為落實股東提案權,股東提案如符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即有義務列為提案。(修正條文第172條之1)

(三)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會臨時會,並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修正條文第173條之1)

(四)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採行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逐步採行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制度;提名股東提出候選人名單,如符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即應將其列入名單。(修正條文第192條之1及第216條之1)

五、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

(一) 為因應科技發展,修正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新聞電子報,或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網站。(修正條文第28條)

(二)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28條之1)

(三) 為符合國際無紙化之潮流,降低實體有價證券遺失、被竊,及被偽造、變造之風險,不論公開發行公司或未公開發行公司,若其發行股份而未印製股票者,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陸其發行之股份。(修正條文第161條之2)

(四) 股東提案除了依現行法以書面受理外,亦得以電子方式受理,至於是否採電子方式受理,則由公司自行斟酌其設備是否完善而定。(修正條文第172條之1)

(五) 依現行第356條之8規定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本次修法將上述之召開股東會方法放寬至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正條文第172條之2)

(六) 公司依本法申請各項登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387條)

六、建立國際化之環境

(一) 配合國際立法潮流趨勢以及回應現實貿易需求,本次修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270條至第386條)

(二) 因應國際化之經商環境,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外文公司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不為事前審查,即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予以登記。(修正條文第392條之1)

七、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具經營彈性

(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不強制採行累積投票制,公司得以章程另定選舉方式。(修正條文第356條之3)

(二) 為強化股東投資誘因與效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在每半或每季會計年度終了為盈餘分派。(刪除現行條文第356條之10,直接適用修正條文第228條之1)

八、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一) 我國為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之成員,為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之義務,強化洗錢防制作為,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因此除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外,均應申報實質受益人資料。(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二) 為避免無記名股票因缺少透明度而成為洗錢之利器,本次修法採納「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之建議,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修正條文第137條、第164條、第166條、第169條、第172條、第175條、第176條、第240條、第263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91條、第297條、第311條、第316條及第447條之1)

九、其他

本次修法賦予工會或一定比例以上之公司員工有公司重整聲請權。立法目的為考量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如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現行規定僅賦予公司董事會、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及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等,有公司重整聲請權。此完全忽略漠視公司停業後影響最深最廣之員工權益,故藉本次修法以期兼顧維持員工家庭生計之目的。(修正條文第282條及第283條)

貳、本次修法特色

一、立法過程意見交換係官方與民間合作之典範

此次公司法之修法工程浩大,修了近150條之條文。此次修訂先廣泛取得民間之修法意見,在2017年間召開多達8次之專家學者與跨機關會議,亦舉辦8場大型公聽會及多次業界座談等[2],可謂官產學界合作修法的典範。

二、友善創新創業環境

為因應新創經濟發展,本次修法預期能鼓勵並扶植新創事業發展。例如公司登記得再以外文名稱登記,有利於企業邁向國際舞台。非公開發行股份公司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有助吸引投資人。另外,放寬發行公司債總額限制與發行種類,增加「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以及新增特別股類型,例如特定事項否決權、保障當選席次、複數表決權等,皆可增加公司籌資彈性,使新創募資更為容易,並吸引國內外投資。

三、制度設計上大小公司分流規定

我國公司法過去主要為針對大企業量身之立法框架,忽略我國主要經濟能量來源在於中小型企業乃至於現在逐漸顯露頭角之新創產業,而由上述修法內容可知,本次公司法修法採取務實做法,改採大小公司分流規範之制度設計。

因此,本次修法趨勢為對新創或一般非公開發行股票之中小型公司,給予彈性、放寬之修法方向;對於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櫃公司,則著重於強化公司治理與股東權益保障。

針對小公司,本次修法通過未來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視訊召開股東會、變更公司體制,以及放寬過去強制「三位董事與一位監察人」之規定,皆提供小公司或新創公司經營上之彈性。

針對大公司,本次修法則有提高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負責人違法之罰則等諸多條文,要求該公司負責人應遵循股票發行期限、股東提案、董事候選人提名、股東及債權人查閱簿冊文件、召集全人召集股東會股東名簿之提供、監察人檢查行為等規定,以落實公司治理之要求。

四、透過新增資訊透明條款,反映國際洗錢防制之趨勢

即使本次修法包含許多防制洗錢之條文,顯現我國配合國際防制洗錢之決心,然有論者[3]認為本次修法關於實質受益人資料申報之規定對於未來實施之成效不無疑問。例如,依該條規定公司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關係人與10%大股東資料,然而僅供洗錢防制用途而未對外公開,恐違公司法保障交易安全之法益。再者,適用對象為69萬家中小型公司,具體實施之效率與行政成本亦為問題,似容有改進之餘地。

五、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法

雖然本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在於打造友善創新創業之經商環境,並強化公司治理,不過有鑑於黑心商品流入市面造成社會問題,以及環境保護議題漸漸受到重視,本次修法將企業之社會責任正式納入條文,成為公司法之立法目的之一。然而該條文目前僅有宣示之效果,未來是否改變企業經營之核心價值,仍尚待觀察。

參、結論

綜上所述,此次公司法係經由官產學各界的合作,完成幅度如此龐大之修法工程,以回應我國經濟發展現實之需求,並在全球化資本經濟體制下,維持我國產業之競爭力。最後,考量到主管機關因應本次修法需有配套措施,例如修訂主管機關以電子送達公司之公文書之實施辦法(配合本次修法第28條之1第三項)等,因此本次修法將另行發布施行日期。未來法律施行層面上之情況仍係值得關注之焦點。

 

 


如您對上述的內容有任何意見或有興趣進一步瞭解,歡迎您聯繫我們。
Charlotte J.H. Wu 吳婕華律師
charlotte.wu@zhongyinlawyer.com.tw
TEL +886 2 2377 1858 EXT 8888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2018,立法院三讀之公司法修正條文,https://gcis.nat.gov.tw/mainNew/publicContentAction.do?method=showPublic&pkGcisPublicContent=4874。(最後瀏覽日期:2018/07/31)

經濟部商業司,2017,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1061221版),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848。(最後瀏覽日期:2018/07/29)

經濟部,2018,公司法重要修法說明,經新聞,https://www.economic-news.tw/2017/12/Company-Act.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8/07/29)

王文宇,2018,公司法仍有改進空間,經濟日報,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9/3243724。(最後瀏覽日期:2018/07/30)

[1] 整理自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修法理由及經濟部公司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因此在修法之內容分類上,係以官方文件為標準。

[2] 經濟部政策說帖,重要修法說明,https://www.economic-news.tw/2017/12/Company-Act.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8/07/29)

[3] 王文宇,公司法仍有改進空間,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9/3243724。(最後瀏覽日期:2018/07/29)

 

 

繁體中文

產品比較

你的比較總計0件產品

    依據歐盟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們致力於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並提供您對個人資料的掌握。
    按一下「全部接受」,代表您允許我們置放 Cookie 來提升您在本網站上的使用體驗、協助我們分析網站效能和使用狀況,以及讓我們投放相關聯的行銷內容。您可以在下方管理 Cookie 設定。 按一下「確認」即代表您同意採用目前的設定。

    隱私權偏好設定中心

    依據歐盟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們致力於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並提供您對個人資料的掌握。
    按一下「全部接受」,代表您允許我們置放 Cookie 來提升您在本網站上的使用體驗、協助我們分析網站效能和使用狀況,以及讓我們投放相關聯的行銷內容。您可以在下方管理 Cookie 設定。 按一下「確認」即代表您同意採用目前的設定。

    管理同意設定

    必要的Cookie

    一律啟用
    網站運行離不開這些 Cookie 且您不能在系統中將其關閉。通常僅根據您所做出的操作(即服務請求)來設置這些 Cookie,如設置隱私偏好、登錄或填充表格。您可以將您的瀏覽器設置為阻止或向您提示這些 Cookie,但可能會導致某些網站功能無法工作。